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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

債權人
神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中城塑膠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外,有限公司經解散而未辦理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中城塑膠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其餘之法定代理人丁○○○○○○、楊華川等二人補蓋聲請狀印章到院。惟債權人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陳稱債權人之法代丁○○○○○○、楊華川不願補蓋聲請狀章云云,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違反上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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