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債 權 人 林崇德即一品機車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來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惟本件票據發票人係蕭進發,債務人既非債權人主張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