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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聲請對於債務人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債 權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印文之聲請狀正本(依司法院民國81年4月16日(81)廳民一字第345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問題研究,僅有職稱而無姓名之職稱章不屬法律規定之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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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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