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513號債 權 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