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建生營造有限公司、陳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541號債 權 人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 債 務 人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