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5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541號
- 債權人
-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
- 債務人
-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