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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債權人
郁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碁特有限公司、方仁杰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碁特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方仁杰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債務人方仁杰請求貨款之依據。

㈣補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及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㈤釋明對票號AD0000000、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碁亞塑膠有限司之是否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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