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債 權 人 郁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碁特有限公司、方仁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碁特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方仁杰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債務人方仁杰請求貨款之依據。 ㈣補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及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㈤釋明對票號AD0000000、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碁亞塑膠有限司之是否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