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 債權人
- 郁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碁特有限公司、方仁杰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碁特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方仁杰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債務人方仁杰請求貨款之依據。
㈣補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及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㈤釋明對票號AD0000000、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碁亞塑膠有限司之是否請求?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