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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評

  • 原告
    郁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碁特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債 權 人 郁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碁特有限公司、方仁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碁特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方仁杰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債務人方仁杰請求貨款之依據。 ㈣補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及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㈤釋明對票號AD0000000、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碁亞塑膠有限司之是否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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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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