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 債權人
- 慶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契約約定書或相關使用借貸證明文件。
㈣聲請狀上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契約約定書或相關使用借貸證明文件。
㈣聲請狀上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