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
- 債權人
-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克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依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劉方濤)。
㈢提出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