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

債權人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依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劉方濤)。

㈢提出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