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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127號債 權 人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依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劉方濤)。 ㈢提出債務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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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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