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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

債權人
三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本平即諾貝爾藥妝生活百貨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本平即諾貝爾藥妝生活百貨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提出相對人債權人三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提出送貨清單暨債務人簽收貨物資料單據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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