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族通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族通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九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請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到院②請釋明向甲○○請求之依據③請提出車牌號碼A3-337號大客車行車執照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