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所發行之證券公司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19之11號12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