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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聲請人
凱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50紙凱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以板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為付款人,未載票面金額及發票日,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號之支票50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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