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凱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50紙凱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以板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為付款人,未載票面金額及發票日,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號之支票50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