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 請 人 韓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