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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聲請人
韓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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