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8日向第三人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臺幣(下同)16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4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履行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9,810,000元。又第三人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6月26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聲請人上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7年10月1日將抵押債權168分之50讓與予第三人彭玉婷,然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仍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修正版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東區 ○○○段│178 │建│1406.00 │全 部│├──┼───┼────┼───┼───┼─┼────┼─────┤│002 │台南市│東區 ○○○段│178-6 │建│788.00 │全 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十│十│屋│地│地│地│地│地│門│合│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頂│下│下│下│下│下│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一│二│三│四│突│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出│一│二│三│四│五│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物│層│層│層│層│層│廊│計│材料│台│位│ │ ├──┼─┼──────┼────┼────┼─┼─┼─┼─┼─┼─┼─┼─┼─┼─┼─┼─┼─┼─┼─┼─┼─┼─┼─┼─┼─┼─┼──┼─┼─┼───┤ │001 │54│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14層樓房│97│97│96│98│83│83│83│83│83│83│83│85│83│83│22│17│87│17│17│17│15│20│鋼筋│10│平│ 全 │ │ │24│寧路388號 │區○○段│鋼筋混凝│3.│8.│4.│7.│7.│7.│7.│7.│7.│7.│7.│0.│7.│7.│0.│79│7.│63│63│63│.3│47│混凝│15│方│ │ │ │ │ │178、178│土造 │31│03│71│60│04│04│04│04│04│04│04│61│04│04│80│.2│35│.3│.3│.3│5 │0.│土造│.0│公│ 部 │ │ │ │ │-6地號 │ │ │ │ │ │ │ │ │ │ │ │ │ │ │ │ │8 │ │1 │1 │1 │ │33│ │7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