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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貼現、票據、保證、墊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98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世帝營造有限公司於98年6月初共同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11月20日止。詎第三人丙○○、世帝營造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4 │林│5,225.00│全部 │├──┼───┼────┼───┼───┼─┼────┼─────┤│002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1 │林│557.00 │全部 │├──┼───┼────┼───┼───┼─┼────┼─────┤│003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3 │林│2.00 │全部 │├──┼───┼────┼───┼───┼─┼────┼─────┤│004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8 │林│480.00 │全部 │├──┼───┼────┼───┼───┼─┼────┼─────┤│005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19 │林│6.00 │全部 │├──┼───┼────┼───┼───┼─┼────┼─────┤│006 │台南縣│楠西鄉 ○○○段│96-20 │林│420.00 │420分之333│├──┼───┼────┼───┼───┼─┼────┼─────┤│007 │台南縣│楠西鄉 ○○○段│97-1 │林│2,939.00│全部 │├──┼───┼────┼───┼───┼─┼────┼─────┤│008 │台南縣│楠西鄉 ○○○段│99-1 │林│4,270.00│全部 │├──┼───┼────┼───┼───┼─┼────┼─────┤│009 │台南縣│楠西鄉 ○○○段│99-5 │林│725.00 │全部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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