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辛○○
癸○○
庚○○
戊○○
己○○
子○○
丙○○
丁○○○
壬○○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己○○、丙○○及第三人邱得忠、邱振隆、邱振泰共同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19日向第三人陳祐元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又於88年11月3日共同向第三人趙永昌借用5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89年1月12日,並以相對人戊○○、己○○及第三人邱振隆、邱振泰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又相對人辛○○、癸○○、庚○○、子○○、丙○○、丁○○○、壬○○、第三人蘇太郎分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及繼承等原因而各自取得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之不動產所有權;而第三人蘇太郎於98年12月14日將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又第三人陳祐元、趙永昌於97年8月31日將將上述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2件等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則法院於審查時,僅能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抵押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而為准駁之裁定。聲請人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該聲明之事項,並非法院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所應審酌之事項,亦非屬非訟法院審酌是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職權,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11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台南市│南區 ○○○段│809 │建│141.00 │80分之44 ││001 ├───┴────┴───┴───┴─┴────┴──────┤│ │相對人權利範圍:辛○○1000分之375、癸○○1000分之250、庚○○ ││ │1000分之375。 │├──┼───┬────┬───┬───┬─┬────┬──────┤│ │台南市│南區 ○○○段│809-1 │建│182.00 │80分之44 ││002 ├───┴────┴───┴───┴─┴────┴──────┤│ │相對人權利範圍:戊○○80分之11、己○○80分之11、丙○○80分之 ││ │11、丁○○○80分之11。 │├──┼───┬────┬───┬───┬─┬────┬──────┤│ │台南市│南區 ○○○段│809-2 │建│85.00 │80分之44 ││003 ├───┴────┴───┴───┴─┴────┴──────┤│ │相對人權利範圍:乙○○全部。 │├──┼───┬────┬───┬───┬─┬────┬──────┤│ │台南市│南區 ○○○段│809-3 │建│84.00 │80分之44 ││004 ├───┴────┴───┴───┴─┴────┴──────┤│ │相對人權利範圍:子○○全部。 │├──┼───┬────┬───┬───┬─┬────┬──────┤│ │台南市│南區 ○○○段│809-4 │建│45.00 │1800分之633 ││005 ├───┴────┴───┴───┴─┴────┴──────┤│ │相對人權利範圍:癸○○1800分之633。 │├──┼───┬────┬───┬───┬─┬────┬──────┤│ │台南市│南區 ○○○段│809-5 │建│90.00 │80分之44 ││006 ├───┴────┴───┴───┴─┴────┴──────┤│ │相對人權利範圍:丁○○○全部。 │├──┼───┬────┬───┬───┬─┬────┬──────┤│ │台南市│南區 ○○○段│809-6 │建│90.00 │80分之44 ││007 ├───┴────┴───┴───┴─┴────┴──────┤│ │相對人權利範圍:丙○○全部。 │├──┼───┬────┬───┬───┬─┬────┬──────┤│ │台南市│南區 ○○○段│809-7 │建│80.00 │80分之44 ││008 ├───┴────┴───┴───┴─┴────┴──────┤│ │相對人權利範圍:戊○○全部。 │├──┼───┬────┬───┬───┬─┬────┬──────┤│ │台南市│南區 ○○○段│809-8 │建│73.00 │80分之44 ││009 ├───┴────┴───┴───┴─┴────┴──────┤│ │相對人權利範圍:己○○全部。 │├──┼───┬────┬───┬───┬─┬────┬──────┤│ │台南市│南區 ○○○段│809-9 │建│96.00 │80分之44 ││010 ├───┴────┴───┴───┴─┴────┴──────┤│ │相對人權利範圍:戊○○3840分之723、己○○3840分之723、丙○○ ││ │3840分之723 、丁○○○3840分之723、壬○○3840分之948。 │├──┼───┬────┬───┬───┬─┬────┬──────┤│ │台南市│南區 ○○○段│809-10│建│60.00 │80分之44 ││011 ├───┴────┴───┴───┴─┴────┴──────┤│ │相對人權利範圍:戊○○6000分之1825、己○○6000分之2525、邱吳 ││ │雲6000分之825、丁○○○6000分之825。 │├──┼───┬────┬───┬───┬─┬────┬──────┤│ │台南市│南區 ○○○段│809-11│建│2.00 │80分之44 ││012 ├───┴────┴───┴───┴─┴────┴──────┤│ │相對人權利範圍:癸○○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