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
- 聲請人
- 陳宏信
- 相對人
- 亨元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重
- 相對人
- 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001 │98年10月22日│861,100元 │98年10月25日│98年10月26日│CH483379 │├──┼──────┼─────┼──────┼──────┼─────┤│002 │98年10月22日│548,162元 │98年10月31日│98年11月1日 │CH483378 │├──┼──────┼─────┼──────┼──────┼─────┤│003 │98年10月22日│516,500元 │98年11月5日 │98年11月6日 │CH483377 │├──┼──────┼─────┼──────┼──────┼─────┤│004 │98年10月22日│193,420元 │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1日│CH4833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