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上得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
- 號5樓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市○○街42號8樓),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如附表之本票,相對人乙○○係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票據上緊接於該公司章而簽名、蓋章,由形式上觀之,僅足認其係代理該公司發票,難認係與該公司共同發票,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負發票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30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001 │98年12月10日│774,000元 │98年12月31日│CR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