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鎮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 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3紙本票之發票地:高雄縣岡山鎮 ○○○街50號11樓,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