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宇軨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宇軨企業社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宇軨企業社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係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僅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發票人以外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即不得逕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8年6月4日│326,100元 │98年9月4日│TH756452│├──┼─────┼─────┼─────┼────┤│002 │98年6月4日│356,600元 │99年1月4日│TH75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