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 相對人
- 唐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卓宏儒
- 相對人
- 陳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段66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件相對人唐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民國99年9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93258770號函解散登記,該公司並決議選任卓宏儒為清算人,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抄錄本附卷可稽,併予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請 求 金 額 │年利率│到 期 日││ │ │ (美金) │( 美 金) │(%)│(即利息起算日)│├──┼──────┼─────┼──────┼───┼───────┤│ │ │ │192,312.95元│3.22 │ ││001 │97年2月26日 │800,000元 ├──────┼───┤99年9月15日 ││ │ │ │147,427.77元│1.9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