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 聲請人
- 謝滿足
- 相對人
- 芳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景崇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一
- 相對人
- 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碧瑞
人 巷1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肆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001 │99年10月20日│3,650,000元 │99年10月20日│CH529305│├──┼──────┼──────┼──────┼────┤│002 │99年10月20日│4,200,000元 │99年10月20日│CH529304│├──┼──────┼──────┼──────┼────┤│003 │99年10月20日│950,000元 │99年10月20日│CH529306│├──┼──────┼──────┼──────┼────┤│004 │99年10月20日│1,550,000元 │99年10月20日│CH52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