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 聲請人
- 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豪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王建元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請求金額究係92,000元或920,000元,若請求金額為92,000元,則補繳500元裁定費即可)。
㈡補相對人王建元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本票原本乙紙到院查驗。
㈣補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如法定代理人已變動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