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 聲請人
- 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灯輝
- 相對人
- 梁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梁清全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未獲付款,依約定如有1期未能兌現,則其他本票視同全部到期,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票據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匯票承兌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以觀,於本票並無準用之規定,故同法第85條第2項第1款關於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本件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本票8紙,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本票請求准予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本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9年12月15日,詎聲請人請求上開本票自9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備註 ││ │ │(新台幣)│ │ │ │ │├──┼──────┼─────┼──────┼──────┼────┼────┤│001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6日│CH431418│准許 │├──┼──────┼─────┼──────┼──────┼────┼────┤│002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CH431419│部分准許││ │ │ │ │ │ │部分駁回│├──┼──────┼─────┼──────┼──────┼────┼────┤│003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1月15日│------------│CH431420│駁回 │├──┼──────┼─────┼──────┼──────┼────┼────┤│004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2月15日│------------│CH431421│駁回 │├──┼──────┼─────┼──────┼──────┼────┼────┤│005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3月15日│------------│CH431422│駁回 │├──┼──────┼─────┼──────┼──────┼────┼────┤│006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4月15日│------------│CH431423│駁回 │├──┼──────┼─────┼──────┼──────┼────┼────┤│007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5月15日│------------│CH431425│駁回 │├──┼──────┼─────┼──────┼──────┼────┼────┤│008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6月15日│------------│CH320350│駁回 │├──┼──────┼─────┼──────┼──────┼────┼────┤│009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7月15日│------------│CH580801│駁回 │├──┼──────┼─────┼──────┼──────┼────┼────┤│010 │99年10月3日 │40,000元 │100年8月15日│------------│CH580803│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