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嘉侑印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甲○○、丁○○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乙○○、甲○○、丁○○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457號9樓之4),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嘉侑印刷有限公司准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部分,因相對人嘉侑印刷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故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若該公司有向法院聲請清算並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等相關資料,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等資料,該通知已於99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是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嘉侑印刷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部分,應予駁回。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89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 │ │(新台幣) │(新台幣) │ │├──┼──────┼──────┼──────┼──────┤│001 │98年11月25日│2,080,000元 │1,620,000元 │99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