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大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力暢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9年2月2日│591,056元 │未載 │99年5月18日 │133303 │├──┼─────┼─────┼───┼──────┼────┤│002 │99年2月2日│398,687元 │未載 │99年5月18日 │133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