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77號
- 聲請人
- 巴克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977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新台幣)│ │ │ │├──┼──────┼─────┼─────┼──────┼──────┼─────┤│001 │98年12月17日│202,095元 │194,095元 │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18日│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