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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5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59號

聲請人
郭秋萍
相對人
鴻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奇偉

      周建國

      孫豫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董奇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蔣奇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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