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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

聲請人
鄭經文
聲請人
張鳴珊
相對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10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10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假扣押裁定卷審核無訛,聲請人雖對該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以99年度事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廢棄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對廢棄假扣押裁定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故該事件並未確定,有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稽,且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未曾提起本案民事訴訟事件、支付命令或調解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