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鄭經文
- 聲請人
- 張鳴珊
- 相對人
-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10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10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假扣押裁定卷審核無訛,聲請人雖對該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以99年度事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廢棄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對廢棄假扣押裁定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故該事件並未確定,有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稽,且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未曾提起本案民事訴訟事件、支付命令或調解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