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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6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60號

聲請人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聲請人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相對人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池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訴字第1 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聲請人劉光雄、李純一及相對人各負擔三分之一。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3,280元 │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73,280元,由聲請人二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三分之一,故聲請人二人各負擔24,427││元,相對人負擔24,426元。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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