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港寶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台南中正路郵局第163、163、166號存證信函」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中正路郵局第162、163、166號存證信函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