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港寶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台南中正路郵局第163、163、166號存證信函」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中正路郵局第162、163、166號存證信函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