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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1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世偉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十一行中關於「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法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五行中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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