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世偉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十一行中關於「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法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五行中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限期行使權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