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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請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相對人
名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文明

       沈瑞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四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四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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