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木
- 相對人
- 名億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文明
沈瑞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四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四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