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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6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68號

聲請人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第三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2月29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9年5月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甲○○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2號(南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甲○○,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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