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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請人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相對人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莊依萍

      莊婉婷

      莊素琴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 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東瑩營造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99年10月8日經授中字第0993412753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相對人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以相對人之全體股東即吳宗憲、莊依萍、莊婉婷、莊素琴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788 號和解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茲因聲請人經和解成立後當庭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南院雅民周97南簡字第788號函通知聲請人到院領取裁判費814元,且該通知函已於97 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計算式:00000000=406)。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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