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 新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呂麗娟 被 告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