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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父母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㈡聲請人收入狀況:

⒈聲請人於創世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95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每月之薪資證明(含各類津貼、獎金、加班費)。

⒉聲請人現任職於何公司?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係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自任職日起迄今之薪資證明(含各類津貼、獎金、加班費)。

⒊若有法院扣薪,每月扣薪金額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就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每月清償之金額及清償證明。

㈣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薪資驟減」,應具體就「薪資驟減」之事實(例如:上班天數減少)、「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還款計畫等相關資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㈤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釋明之:

⒈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⒉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⒊請聲請人釋明是否有以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性保險,並釋明上開人等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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