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計消債條例中之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自與消債條例之立法本旨有違。 二、經查: (一)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7年7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更生方案未依消債 條例第59條、第60條可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復經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0號、98年度消債 清字第28號及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卷查明屬實。 (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經各債權人函覆債務人使用安泰銀行、萬泰銀行、荷蘭銀行、匯豐銀行、台新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及遠東銀行之現金卡、信用卡之消費情形及借款情形約略如下: (1)安泰銀行:於93年7月申請代償萬泰銀行債務新台幣(下 同)147,000元、台新銀行130,000元、兆豐銀行69,000元。目前尚積欠本金273,155元。 (2)萬泰銀行現金卡:94年12月18日至95年2月24日止連續提 領現金217,000元,目前仍積欠本金201,430元。 (3)荷蘭銀行:92年10月借貸10萬元(分36期)、93年8月借 貸5萬元(分36期)、94年10月借貸88,000元(分36期) ,95年4月於郭元益食品公司消費17,503元、台灣伊莎貝 爾食品公司消費10,000元、美商仙妮蕾德公司消費8,005 元,於95年7月逾期,目前積欠本金142,278元。 (4)匯豐銀行:95年1月借貸30萬元,目前積欠本金281,713元。 (5)台新銀行信用卡(93年1月至95年5月):使用信用卡期間經常有香江休閒服飾有限公司、勁響電子、新光三越百貨、愛妮雅化妝品、漢神名店百貨、美商仙妮蕾德公司之消費紀錄,目前積欠本金169,013元。 (6)永豐銀行:94年1月申請代償萬泰銀行債務133,000元、台新銀行99,000元、聯邦銀行46,000元、玉山銀行8,000元 、荷蘭銀行5,000元,共代償291,000元,目前積欠本金252,588元。 (7)玉山銀行信用卡:93年3月預借現金20萬元、95年3月有億進寢具之消費13,800元,目前積欠本金66,333元。 (8)遠東銀行:消費借款40萬元,目前積欠本金309,111元。 (三)本院審視債務人之上開消費記錄及借貸情形,債務人積欠債務主因係起於93年、94年、95年間向各家債權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及使用現金卡預借現金,並陸續使用各家債權銀行之信用卡,債務清償則採取分期清償或小額清償方式,致債務累加,終致無法清償。債務人雖辯稱93年、94年間任職於台南大飯店,月薪約25,000元,當時要繳房貸15,000元,賸餘10,000元,若不敷使用時,才會刷卡,以債養債云云,惟查: (1)債務人固曾於89年間向大眾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惟自92年7月起至95年7月止,平均每月僅償還約6,500元左右,有 大眾銀行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附於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卷可佐,依債務人93年、94年間每 月收入25,000元計算,扣除房貸每月6,500元,仍賸餘18,500元可供支配運用。 (2)就上開消費紀錄及借貸情形以觀,債務人使用信用卡、現金卡及小額借貸所積欠之債務,除少部分用來代償之前積欠之債務外,大部分係93年以後所積欠。依上開說明,93年、94年間債務人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房貸每月6,500元,仍賸餘18,500元可供支配運用,若債務人願樽節支 出,應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有餘額可清償93年以前積欠之債務,然債務人卻於93年以後開始大量使用現金卡、信用卡、申辦小額借貸,並持續至香江休閒服飾有限公司、勁響電子、愛妮亞化粧品、新光三越百貨、漢神名店百貨等公司消費,逐漸累積債務致無法清償,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係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應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債權人結果,債權人安泰銀行、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分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及遠東銀行均表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有安泰銀行、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分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及遠東銀行之陳報狀各1 份附卷可參,則依消債條例第134條之規定,債務人應不予 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