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鄭彩鳳

  • 原告
    嚴安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46號聲 請 人 嚴安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秋梅(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嚴張永秋(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 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亦定有明文。從而,前受禁治產宣 告者,視為新修正之監護宣告。查本件聲請人之母嚴張永秋前於96年3月2日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宣告 為禁治產人,並由被繼承人嚴致稠擔任其法定監護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後監護宣告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人嚴張永秋之長子,因受監護人嚴張永秋之配偶嚴致稠已亡故,為辦理被繼承人名下投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690元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1,600元、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5,280元、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0元等遺產之 協議分割事宜。但因聲請人嚴安志與受監護人嚴張永秋同為繼承人,聲請人嚴安志之行為與受監護人嚴張永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法聲請選任張秋梅為受監護人嚴張永秋於辦理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份為證,堪信 為真實。本院審之受監護宣告之人嚴張永秋為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配偶、聲請人嚴安志為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長子,均為被繼承人嚴致稠之法定繼承人,參以張秋梅係受監護宣告之人嚴張永秋之妹,於辦理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張秋梅擔任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嚴張永秋於辦理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有切結書1件在卷可稽,是堪信由張秋梅擔任受監護宣告 之人嚴張永秋之特別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從而,准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張秋梅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嚴張永秋於辦理被繼承人嚴致稠之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受禁治產宣告人未經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未曾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者,應先聲請法院指定受監護人(即禁治產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待其裁定確定後,監護人應於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嗣受監護人(即禁治產人)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後,監護人始得聲請法院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即禁治產人)之不動產,於上開開具財產清冊之程序完成前,監護人對於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之必要行為,不得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 世 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