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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東南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之負債部分達新臺幣49,024,08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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