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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名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華即林德元
被上訴人
黃彩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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