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名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華即林德元
- 被上訴人
- 黃彩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