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張家瑛
- 當事人張聖源、陳麗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張聖源 三丘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建昌 被上訴人 陳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上訴人張聖源、三丘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陳報以何帳戶匯款或轉帳至被上訴人陳麗容之子國泰銀行成功分行帳戶。 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曾受領上訴人張聖源、三丘有限公司匯款或轉帳之國泰銀行成功分行帳戶存簿影本。 ㈡上開帳戶係以何人之名義開立,暨該人之姓名年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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