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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張聖源
上訴人
三丘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建昌
被上訴人
陳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上訴人張聖源、三丘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陳報以何帳戶匯款或轉帳至被上訴人陳麗容之子國泰銀行成功分行帳戶。

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曾受領上訴人張聖源、三丘有限公司匯款或轉帳之國泰銀行成功分行帳戶存簿影本。

㈡上開帳戶係以何人之名義開立,暨該人之姓名年籍住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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