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號
- 異議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契約(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異議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2日書記官處分書而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裁定經送達後,為裁定之法院、審判長、授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相對的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鈞院提出抗告狀,對異議人也有羈束力;因此民國99 年2月4日裁定後於同年4月2日再裁定與法不合。而本件抗告聲請法官迴避駁回:1.無同法第436條之2的情形,不得抗告之裁定權仍為被聲請法院的上級法院,此乃同法486條之規定,因此,由被聲請法院同一合議庭再為裁定被抗告未合法令;2.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上訴不合法)和同法第495條(抗告或異議間互誤為)之情形;聲請法官迴避被裁定駁回者與簡易程序第二審被裁判者,兩者本質極不相同,前者是當事人主動聲請經法院另分案審理並不涉及上訴不合法與誤為之情況,後者僅就被簡易程序第二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