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德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