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一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於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規定,其裁判費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計徵標準。而原告上開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所得受之利益,均為回復其得完整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原告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又系爭土地面積共為4,395平方公尺,其價額應按民國99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400元核算,計50,103,000元。復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上開第一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1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