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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5號

註銷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註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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