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16,798元(計算式:17,568,798元+6,548,000元=24,116,7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