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