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現代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確認第三人陳儷華即陳雅靜為被告之員工」,其意應係指確認被告與第三人陳儷華即陳雅靜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