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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8號

聲明不實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現代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確認第三人陳儷華即陳雅靜為被告之員工」,其意應係指確認被告與第三人陳儷華即陳雅靜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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