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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張麗娟

  • 當事人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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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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